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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出招化解房地产库存 带头降价者将给予奖励

    省政府近日同意《关于加快化解房地产库存的若干意见》实施。

    金融税收政策:首次购房、二次购房贷款首付比例都下调

    在实施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方面,我省加大对居民合理住房消费的支持力度。居民家庭首次购买普通住房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下调至20%;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不低于30%。

    同时,实施房地产交易税收优惠政策,降低居民购房负担。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住房公积金:缴存内容写入劳动合同

    本省境内所有机关、事业单位、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都要按规定缴纳住房公积金。提倡用人单位将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内容写入劳动合同。农民工依法同等享有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权利。

    棚户区改造:库存量较大地区不再新建安置住房

    今后一个时期,货币化安置将作为棚户区改造的主渠道。采煤沉陷区治理以及其他征地拆迁项目要尽可能采用货币化安置。实施易地扶贫搬迁则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依托已有配套设施安置和货币化安置。

    商品住房库存量较大、消化周期较长的市、县,原则上不得再新建安置住房。

    公租房:保障范围扩大到城镇常住人口家庭

    今后,原则上不再新建公租房,可通过市场筹集房源,政府给予租金补贴。同时,把公租房保障范围由城镇户籍家庭扩大到城镇常住人口家庭,支持和帮助农业转移人口解决住房问题。

    农民购房:可在就业地落户,可享购房补贴

    我省将加快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进程,进一步放宽落户条件,允许农业转移人口在就业地落户。优先解决农村学生升学和参军进入城镇的人口、在城镇就业居住5年以上和举家迁徙的农业转移人口以及新生代农民工落户问题。相关部门将做好服务和保障工作,确保新落户居民能够享有同等的义务教育、就业、医疗、养老、住房保障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

    对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人员在当地购买商品住房,各市、县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一定期限内实施购房补贴。房地产库存较大的市、县加大补贴力度。

    商品房用途:可改造为“创客空间”等其他用房

    房地产库存较大的市、县,可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将已供应未开发的住房用地或商业营业性用地转型用于国家支持的新兴产业、文化旅游产业、体育产业、养老产业等项目用途的开发建设。

    对已建成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符合条件的可改造为电商用房、“创客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商务居住复合式地产、高层次人才公寓、酒店等其他用房。

    商品房价格:带头降价的给予奖励

    我省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顺应市场规律调整营销策略,适当降低房价。对带头落实国家政策降低房价的,各市、县要给予奖励,协调金融机构在融资和相关金融服务方面给予一定的支持。

    同时,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改进规划设计、完善配套设施、使用绿色环保节能材料,在不提高房价的情况下提升产品附加值。

    商品房用地:减少或暂停供地

    各市、县要科学确定商品住房及其他房地产用地的供应总量和结构,合理控制用地供应规模、布局和节奏。商品房库存消化周期过长或在建房地产开发项目规模过大的市、县,应在每年年初制订土地供应计划时减少或暂停向房地产项目供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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